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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要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彩礼,那么,给出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吗 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
婚前,男方要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彩礼,那么,给出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吗 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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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你若能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一般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现在目的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视同“彩礼”性质,要求女方退还,但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赠予则另当别论,这主要是为讨女孩欢心。就你情况来说,男方要回赠与财产的困难比较大,但如果对男方赠予财产有权利的人出来主张男方的赠予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者男方主张因赠予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另当别论。不过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的处理可能也是先行调解,多多少少退男方一点。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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