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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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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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