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文就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请好好阅读。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他业务工作;(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7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