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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
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受害人另案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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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被侵犯人格权的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先提起离婚,其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先提起离婚,其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旅游合同之诉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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