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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小问题,二审法院如此认定,说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有问题的。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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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综合上面所说的,再审与重审这两种所存在的意义都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必须要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而且也要有一个适合的理由才能进行实施;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发回重审不属于审判监督,按普通诉讼程序由相关审判庭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回重审的是二审在审理中,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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