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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
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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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而不执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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