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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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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罪犯认为自己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向服刑的监狱提出申请。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 (3)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被假释。 2、监狱收到申请后,审核认为可以假释的,依法进入假释程序;不能假释,应说明理由。 3、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4、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5、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6、法院裁定假释,经公示无异议的,交由相应的监狱机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一、的申请条件是:对判处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二、提请假释的程序有: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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