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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达要体现一定程度的思想创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事实等等。 对...
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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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著作权法保护吗 不一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达要体现一定程度的思想创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事实等等。 对于一般性的短篇新闻来说,就是那种只有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闻,由于新闻内容是事实本身,对于该事实一般就只有这几种限定的表达,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对于长篇的新闻,比如是经过记者的特殊采访总结的,有详细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评述,或者有自己独到的写作文笔风格等等,对于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对于评论、点评等等的内容也是同样道理。 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对很短很常见的表述都保护的话,就会造成对语言文字的垄断。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1]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相对于文字性表达来说,用可视的方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片报道、图片报道和音像报道等可视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一款是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既然著作权法要规定了“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显然其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否则,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纯属多余。可见,在现行法中,不同于“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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