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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想在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后提出行政复议,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 1、能证明你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到现在没有超出复议申请期限。主要从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的情况下。 2、可以看看有没有中止时效的事由,有的话,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可以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 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枣政复终字[2017]02号 申请人:黄恒雨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4 住所:衡水市枣强县新屯镇***村 被申请人:枣强县公安局 地址:枣强县建设北路 负责人:崔继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枣公(营)行罚决字[2016]第0478号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经与枣强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对枣强县公安局的处罚予以认可,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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