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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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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所谓案件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较为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证据收集涉及人员较多等。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拘留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总共可以达到5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地区交通条件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二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2)重大案件。(1)犯罪集团是一个有组织、有指挥的重大案件。(3)犯罪集团是相对复杂的犯罪集团。
逮捕羁押的最长时间是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数多等。此外,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能终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可以达到五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此类案件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新疆、西藏、青海等省交通条件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二是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开展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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