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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
侮辱罪是一种通过使用暴力等方式来对他人的人格进行贬低,名誉进行破坏的严重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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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刑法上规定的侮辱罪。这是针对侮辱活着的人而定的罪,因为这个罪名保护的是活人有精神利益。基于这个规定,很多人是不敢随意对其他人的人格进行侮辱。但是死人都已经不存在精神和灵魂了,侮辱了应该也没关系吧那么,这种想法正确吗? 根据《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通过这个条文,我们知道了原来不但活人不能被侮辱,死人也不能被侮辱的。有人就问了,死人都已经没有了知觉,对“他”进行侮辱,也并没有损害“他”的什么利益啊!为什么还要将此规定为犯罪我们知道,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界定的标准在于他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侮辱死人,虽然对死人本身没有造成损失,但却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我们知道,尊重逝者,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大标志,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品德。而且,对逝者的缅怀和思念,也是后代子孙的一个精神寄托。侮辱尸体,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等于侮辱了死者的后代,更是破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侮辱尸体罪。
可以。(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领导当众辱骂员工可以告他侮辱罪,但是应当在情节严重并且故意的情况下才会构成本罪。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而领导当众辱骂员工在情节严重、影响生活工作且领导直接故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对方侮辱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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