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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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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民通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财产时,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处理原则。
1、因为你的案子是离婚案件不是探视权纠纷,小孩的探视权法院可以不在本案中处理。一般待发生探示权纠纷时再起诉法院,法院才会处理。 2、法院只处理财产分割,不会处理具体的支付方式,故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上体现支付方式也是可以的。 3、如果电器是实物分割的,法院按原价处理也没有错。是折价现金处理,那就有问题据此你可以上诉。 4、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金器是婚前购买的,那就是法院事实调查不清,也可以据此上诉。 5、户籍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是由上海市公安部门管理的。法院不能越权判决,故法院不在判决书上体现也没错。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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