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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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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以面值计算)在1亿元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证券法第236条的规定,证券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证券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证券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证券法颁布施行前,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了一些证券上市交易。这些证券无论其过去批准的条件和程序如何,只要它们是由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上市交易的,在证券法施行以后,依照证券法规定的交易规则,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保持市场规范的连续性和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在证券法施行后,有可能存在不完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情况。对于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只要它们是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在证券法施行以后,并不立即丧失其合法地位,它们仍然可以依法经营证券业务,但它们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证券法规定的要求。现存的不完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到证券法规定的要求,则不得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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