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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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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对整个决定书判决不服,即包含是否应对该人或该单位下判决、是否应当依照该法律下判决等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即对整个行政判决不服。而后者就认为收处罚的对象等项目是合理的,但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数额的部分项有异议。总的来说,前者是全部后者是部分
拆迁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最终解决的性质,这一特征使之与同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相区别。(1)拆迁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拆迁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拆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外部所设置的对拆迁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拆迁管理机关的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2)拆迁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拆迁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3)拆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拆迁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范围的抽象拆迁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拆迁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4)拆迁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拆迁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拆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拆迁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则可对拆迁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的有关拆迁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5)拆迁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拆迁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拆迁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行政复议法》
1、拆迁补偿诉讼是行政诉讼。 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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