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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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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行人、乘车人违反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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