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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员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通知贷款所需的审核材料(2)员工本人或其客户向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城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员工申请核实员工存款贷款情况,并出具《异地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使用证明》,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员工(3)城市公积金贷款中心受理员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城市公积金存款中心核实《异地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正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城市公积金存款中心。城市公积金存款中心应当识别员工异地贷款情况,并建立员工异地贷款详细台账。(4)住房公积金存款中心应当按照城市公积金还款中心的规定的期限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用房;(2)退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按照前款第(2)、(3)、(4)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购房贷款流程如下:(一)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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