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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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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确无犯罪的可以要求撤案;但侦查结果存疑或涉嫌犯罪的,则不可要求撤案。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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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到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确认被监视居住者后,立即指定被监视居住者的居住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原决定机关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必须及时通知执行机构,监视居住者和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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