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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
分手后的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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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也对未婚同居的财产作了规定,概括为: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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