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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获悉,我省今年继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算起,预计3月底前发放到位。 2005年至2012年,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8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底的月人均604元,提高至2012年初的月人均1800多元。按照国家规定,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省人社厅厅长翟四虎表示,目前我省调整方案已上报,正在审批中,上调养老金将在3月底前发放到位。 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统筹推进职工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推进医保城乡统筹,积极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目前延安居民医保已经实现城乡统筹,渭南正在研究。在社保卡发放方面,今年全省社保卡持卡人数将达到1200万人。 此外,今年陕西还将研究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不断提高竞争性选拔的规范化水平。继续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试点工作,推进建立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研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妥善处理地区工资收入差距。 转播到腾讯微博 ■按年龄段每月增发100元~230元 ■缴费年限每多一年每月多领4元 ■高级职称人员每月再增发160元~260元 本报讯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昨日召开。记者了解到,我省调整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去年年底前退休的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年龄段及缴费年限进行普遍调整,调整金额为100元——230元(4元×缴费年限)。普调后,再按政策向部分群体倾斜。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精心组织,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调整数据真实、准确。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最短的时间内,一分不差地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调整方式 养老金按缴费年限递增 普遍进行调整。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即: 退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年龄在75周岁至79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部分人员可享政策倾斜 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符合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在此基础上,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也就是说,在普调之后,高级职称人员最少每月可比基础数额多领160元,最多可多领26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新闻链接 未办完手续人员 月暂增发150元 另外,对已按照200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 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照此次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已领取养老补贴,但还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此次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从2012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昨日记者获悉,西安市将对符合条件的2005年底前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如果还未递交申请资料,可尽快与档案托管机构联系办理。 此次补发的企业范围是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个人符合的条件是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昨日记者获悉,西安市将对符合条件的2005年底前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如果还未递交申请资料,可尽快与档案托管机构联系办理。 此次补发的企业范围是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个人符合的条件是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5%(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已死亡人员,自退休之月起至死亡,按实际月份计发。 补发所需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西安市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补发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申报的补发数额后,中省属企业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一次性补发;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一次性补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汇总后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提供给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5%(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已死亡人员,自退休之月起至死亡,按实际月份计发。 补发所需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西安市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补发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申报的补发数额后,中省属企业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一次性补发;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一次性补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汇总后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提供给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下同)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 6、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7、按第3、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特殊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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