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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委...
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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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原价退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解决方式。非因不可抗力使约定无法履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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