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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属于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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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退回是证据不足,而不是不构成犯罪,不够罪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退补。1、从主体上说,王某的身份为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如属于则可能涉嫌贪污或挪用公款罪)股东兼销售经理,其符合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要求。2、从主观方面分析,王某挪用货款15万元3年多未还,声称因为公司没有分红将货款私自拿走,不能简单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其他证据的,只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3、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应当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其挪用该款项的不是利用的其自身的销售经理职务行为,而是利用的别的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构成共同犯罪,如未利用其本人的销售经理和他人职务便利,仅仅是因为作为股东身份,从公司拿走钱,则不该构成上述两个罪名,按照刑法修改前的罪名,涉嫌抽逃出资罪,但现在只能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了,不构成犯罪了。4、因此,如果王某利用自身销售经理结算货款的便利拿走公司15万元,如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无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5、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是说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而是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者罪轻罪重的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或者是因案情复杂,案件材料多、承办人手中案件较多等因素,为争取时间进行的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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