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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假释,都是刑法的执行方式,而管制是一种刑法,缓刑考验期内满足条件不再执行刑罚,而假释和管制都要执行刑罚。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
缓刑和假释,都是刑法的执行方式,而管制是一种刑法,缓刑考验期内满足条件不再执行刑罚,而假释和管制都要执行刑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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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法院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注:社区矫正机构指的是司法局和司法所,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活动,也不是自愿的,而是由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强制对服刑人员进行惩罚、教育、改造等一系列的活动,如果不服从管理的,可以予以拘留,如果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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