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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祖孙关系;兄弟姐...
民法典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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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家庭的关系是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
《民法典》中家庭的关系是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本条规定重申了结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这里,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子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子了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国历史上实行以男子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从夫居,按照礼制的要求,出嫁女归附于夫家之宗,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而“入赘”则是“家贫子壮出为赘”,备受社会和家庭的歧视。直到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中仍有“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等规定。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到女家落户,与“入赘”的性质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了双方被赋予完全自愿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双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男到女家落户主要是为了解决某些有女无儿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同时可以树立新型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是对旧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居住方式的改革,目的是为了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思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婚姻法规定双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并不否认双方建立自己的独立家庭。 2.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登记结婚后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成为何方的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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