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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引起的山林纠纷,如果两个村民小组分别对我们组的果树处理?

2022-02-27
我们A村民小组一直与另外一个B村民小组存在山林权属的纠纷,就这样而使我们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关系十分紧张,在前几个月B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会议,一致决定将我们A村民小组的山林地上所种植的果树全部拨掉如我们组的村民阻拦的话,将动用暴力。A组村民在实施拨我们组的山林地上的果树时,对前来劝阻的村民实施了打殴,致使我们组有五名村民受重伤,现在打人者已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但检察院却建议我们以A村民小组为被告提起民事附带刑诉讼,不要以被打人者的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请问,受害者应以谁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一、殴打他人造成重伤的案件并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为什么这个事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处理?因为是公诉案件,那么就应当是由检察机关来决定起诉哪些人?为什么是要求你们来决定?二、抛开上面所说的不谈,有组织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并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应当起诉组织策划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然后根据其在犯罪中的程度来确定每个人的刑事责任。三、所谓召开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但该决定是的内容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是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因此,该决议不能认为是职务行为,村委会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是应当是组织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通过该决议进行了表决的村民,如果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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