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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
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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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 一是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和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案情。仅供参考
所谓的“数罪并罚”,简单解释,就是指多个罪名所判的刑期合并在一起执行。看上述问题的描述,应该是犯罪人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因此被撤销缓刑,对新罪进行判刑。然后与以前所判的刑罚合并执行。 举例说明: 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又犯了罪。这时候就不再执行缓刑、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进行判刑,然后再加上之前所判的一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执行。 《刑法》对判刑以后又犯新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综合以上,即使犯了数罪,附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仍然可以判处缓刑。另外,能否一起开庭审理,法律并没有准确的的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公诉机关自身接受案件的时间并非同一,也不能预先知道侦查机关何时将案件移送起诉,实践中大多采取成熟一个起诉一个的作法,待前案判决生效后,后案将前案判决一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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