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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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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外执行期限: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保外就医基本上是一年一批。
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可以提供是否有伪病、伪病诈病、自杀、自残蹬等供医生参考。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书面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犯罪分子出监前,监狱应填写《犯罪分子出监后登记表》,并与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起送交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外执行一般规定五年以内。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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