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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хх公司(发行人):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附则: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хх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 第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第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第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非公开发行股份细则》主要管辖上市公司需要募集资金增发融资再投入项目或对外收购投资,融资发行股本不能超过现有总股本的20%,审核渠道与重大资产重组不在一个部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管辖重大资产重组,能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股本100%(控股股东地位不能改变,否则属于借壳上市),对于壳资源来说,其发行股份基本都是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来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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