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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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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保护的当事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遇到家暴等人身安全威胁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由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或者当地的派出所协助处理。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需要送达的主体,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2、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给申请人,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题仅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如果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照样进行骚扰、跟踪、实施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根据情况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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