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行为的话,则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那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前符合下列标准的信用证诈骗罪: 一、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有的文件、文件进行诈骗活动的; 2、使用无效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 3为人骗取信用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53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现实中,无论是自然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还是单位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