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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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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年需满22周岁、女年需满20周岁即可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以及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史。 5、以下几种情况不具备结婚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已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并且没有终止婚姻关系的人,这种人不能结婚,结婚即犯重婚罪。 (2)男性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未满二十周岁,无法办理结婚证。 (3)患有生理缺陷、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亲人结婚不允许,依据法律,近亲结婚,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并不是不能结婚,但结婚前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对方,经过对方同意后,才可结婚。如隐瞒自己生理情况,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居住在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
1、要求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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