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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则由施工方负责,这种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此逾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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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公司对施工质量负责的监理公司是监视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理责任的建设公司质量责任主要表现在行为合法性上,行为合法,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公司没有责任。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如下:1、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立即停止,要求施工部门立即纠正2、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部门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部门填写《监理通知回复书》3、某工程分项工程完成后,如有不合格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目处理记录》,要求施工部门整顿,确认其补救方案,跟踪其处理过程,如果不合格,请在施工期间内进行修理工程师的指示,或者不要在修理期间内发出质量问题。
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造成的,由施工方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返工和重建。因此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民法典》的第八百零一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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