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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目前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实行犯...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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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的分类:按照一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按照主观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按照犯罪人之间分工的复杂程度,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按照是否存在组织,分为非集团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分为: (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分为: (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目前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 3、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为混合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如我国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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