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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 1.检察院提起公诉; 2.检察院下达起诉书; 3.等待法院开庭宣判; 4.法院下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会调查,同时到司法局报到; 5.司法局受权当地司法所做调查,视情况而定; 6.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调查报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根这些调查定刑; 7.法院下达判决书; 8.拿着判决书,找交警队办案民警,到派出所取保后审,再凭保证金票居,到市局退还保证金; 9.服刑。
达成谅解一般不会批捕。下不批捕决定当天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只能是那天。明天是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天,今天没通知的话就是今天没有下决定,都是当天决定当天通知的。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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