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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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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抚养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健康;(2)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抚养子女的;(3)抚养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4)抚养人道德品质败坏,影响子女健康成长;(5)抚养人的家庭状况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被继父母歧视、虐待等;(6)子女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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