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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
签订委托合同后,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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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到的损失,是指只要损失的发生与委托事务的处理有因果联系,而无论是否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即使在处理完毕后才发生或显示出其结果,都应由委托人赔偿。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二、委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清偿债务的义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典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应支付多少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及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三,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 第四,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五,两个以上的受托人需对完成同一事务的委托负连带责任,反之亦然,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行为后果负连带责任,但在约定中已事先商定是按份责任的除外。 2、受托人的义务 第一,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亲自办理。受托人原则上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受托人有权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应尽职尽责。 第二,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当委托事务终了,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各种帐目、收支计算向委托人报告。 第三,受托人应将因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给委托人。 第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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