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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九)》修正)删除了该罪的条款。目前犯该罪最高处。《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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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行为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得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这里的货币,不仅包括中国的人民币、港币等,还包括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根据我国刑法,伪造货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如果行为人是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或者。在此提醒,“伪造”和“变造”货币属于不同的,其区别在于:伪造是使原本不属于这种货币的材料取得了这种货币的形式,而变造是使用同一种货币材料而将其改变数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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