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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方解除劳务派遗合同的解除办法是: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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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内容,关于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解除情况的规定,其基本构想与本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致。本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1)使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使用者未能立即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使用者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使用者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使用者在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的规定。
我的感觉是并不是你的单位要和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而是他们在做你们的工作,让你们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管是几个合同,你们应该弄清楚合同的主体是谁。劳务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即你,劳务输出单位,也叫用人单位和你将来要实际上班的单位,也叫用工单位。至于合同的内容,你感觉公平就可以了,和份数无关。而法律上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务输出单位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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