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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协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于天津市尚未发布最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参照之前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和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我市有关规定,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每月伤残津贴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具体标准为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二、工伤退休人员补贴。2014年底前认定为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根据残疾等级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一级残疾60元,二级残疾50元,三级残疾40元,四级残疾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具体标准为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人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为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为934元。四、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注: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工伤死亡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5688元,最低为1313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64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28777.6元;最高:81328元。
天津市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8级伤残待遇,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社保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金额,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个月金额,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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