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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签字是否本人签署,如果本人签署,合同有效;如果业务员代为签署,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来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
1、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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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3、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依法约定的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如果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且不具备无效的情形的,该条款有效。而使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 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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