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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汽车只要上1交通强制险必上; 2、车辆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5、车上人员险(以上属于主险); 6、玻璃险...
车险种类从大体上,可以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两种,其中交强险是法定必须购买的车险,而商业险,则建议各位根据自己的实际去选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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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规定逮捕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罪行、刑罚和必要性“三大要件”,而其中“逮捕必要性条件”又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控制逮捕适用范围,平衡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但长期以来,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因为对“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往往导致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虽然新刑诉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但由于法条中所使用的“可能”、“企图”、“有现实危险”等没有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判断上仍然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往往导致对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同一地区不同时期因政策的不同也存在差异,甚至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存在差异。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审查逮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谈谈在审查逮捕中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 一、“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及表现形式 “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适用条件之一,有别于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相关概念。但由于我国刑诉法学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研究较少,使得对“社会危险性”含义界定较为模糊。笔者拟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来明晰“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 (一)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 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仅表明危害社会的行为属性是一定质和量的统一,而且是主观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属于实体法的概念范畴。社会危害性是对一个既有行为的评价,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完成,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已经确定。而社会危险性不具有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征,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属于程序法概念范畴。因此,每一个犯罪行为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行为均具有社会危险性。
机动车车险的种类有: 1.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2.车辆损失险; 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4.不计免赔特约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6.玻璃单独破碎险; 7.划痕险等。
户口类型一般情况下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非农业户口里又分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和空挂户口,现在户籍制度正在逐步改革以后户口就统称为居民户口了. 性质如果是社保分的话具体有:本市城镇户口、外地城镇户口、本市农民工、外地农民工、本市农村劳动力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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