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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若申请更改名字以后,相关证件办理只要公民带上新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等资料前往办理更新的,户口簿上面有备注公民的曾用名(更改名字之前的名字...
派出所不给添加曾用名,可以向派出所提出再次申请。按规定添加曾用名必须带有关证件,证明手续去派出所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添加。成年人改名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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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如果派出所不给办理,询问他们是否缺少材料,如果不缺,他们也不办,请他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上级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
可以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进行司法确认,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稳妥起见,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如果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二、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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