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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高仿伪劣产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要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上不满二十万元的,那么就可以按二年以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规定是,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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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客体方面侵犯了国家对于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农药生产,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销售伪劣兽药的行为,在主体上指的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
划清生产、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罪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或者销售者冒充不合格化肥,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土壤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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