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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与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不一致的,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书面确定其辩护人,办案部门予以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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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现侦查、预审、看守所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不退还的;(三)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律师。
律师与在押的之间的通信应当通过看守所转发。看守所接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师的信件及时予以转发,并将信件复印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将信件复印件存副卷。看守所、办案部门发现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信违反规章和本规定的,可以暂扣其信件,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会见在押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解释、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解释、说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三)解释、说明其他处理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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