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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
1、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违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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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机动车时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扣一分) 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会车(扣一分) 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扣一分) 2、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扣两分) “加塞”行为(扣两分) 不按照规定给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是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扣两分) 驾驶时未系安全带(扣两分)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扣两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扣两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扣两分)
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6项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以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违反该法律进行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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