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伤情鉴定的时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
一、伤情鉴定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至于伤情鉴定评定时机如下: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d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应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以一般骨折术为例,内固定不影响各关节活动者,伤后三个月可做伤残鉴定;若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则应伤后三个月至半年或内固定拆除后再做伤残鉴定;若为颅脑损伤、神经损伤、听力及视力损伤,则在伤后半年做伤残鉴定为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5人已浏览
750人已浏览
435人已浏览
4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