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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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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以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本罪的对象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隐瞒、冒充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运输和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盈利,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必须具有毛利或其他目的,因此无论以何种目的走私核材料都构成本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2、本罪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对象范围不同。本罪限于核材料,而后者还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险物质; (2)后者不包括将核材料运输进出境,也不包括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核材料的情形。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核材料还有一些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 (3)与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具有生产核材料资格的单位,若是想要将此类此类售卖给境外的人员,一般是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的,任何以隐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若是海关工作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之中,发现了核材料,但是提交上来的物品清单上并没有核材料的,那么可以将核材料先扣押,然后将相关人员的隐匿行为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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