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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不同,其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在买卖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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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以的特征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知假买假作为消费者会受到法律保护,且不作为消费者也一样会被保护,但法律不一定能够支持索赔诉求。 就高院2017年5月的意见具体简述,在食品、药品两大领域出现的质量问题,向销售、生产者主张权利(法定赔偿额度及其他),法院需要受理,被诉方以购买者知假买假(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抗辩不会被接受,即法定认可知假买假及可能的权利主张会被支持; 在其他商品领域,著名的消法第55条规定在普消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知假买假可以被认定不存在被欺诈情形,且司法意见明确不支持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条款解释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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