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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对方有遗嘱的,...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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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继承权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先生和王女士均系60岁以上的丧偶老人,2003年在一次老年体育活动中相识,后经常往来建立了感情,并于2004年8月领取了结婚证书,王女士搬来老张家共同生活。事后,双方子女虽有不同意见,但二老生活过得还算愉快幸福,不料去年国庆节后张先生突发心脏病死亡,办完老张的丧事,王女士尚未从二次丧偶的悲痛中解脱出来,张先生的子女就把她赶出了家门,并声称:你和我爸是再婚,本来我们就不同意你们结合,现在我爸不在了,你与我们张家没有关系,也没有资格继承爸爸的遗产,对此,王女士十分无奈,经多次交涉,张家子女仍执迷不悟,遂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她对再婚配偶张先生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夫妻,因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女士与张先生既然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她无疑是《继承法》第10条中所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张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张先生的遗产。除非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否则,王女士的法定继承权是不容侵犯的。
1,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超过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债务没有偿还义务。2,如果父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优先为其保留遗产,剩余部分再对债务进行偿还。3,相关规定:(1)《继承法》规定: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继承法意见》规定: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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