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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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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特定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三)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挪用特定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特定款物,主要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挪用公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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