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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
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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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指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并拒绝交付费用。因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单位与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纠纷,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从事修理业的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委托修理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开具修理凭证。承担修理责任的修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修理;国家未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修复;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换取修理商品上的部件而不事前向消费者申明;(二)虚列修理项目,或者修理无须修理的部件;(三)在应当或者可以使用正规零配件的条件下,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替代零配件;(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对所修理的部位在约定的包修期内拒绝返修或者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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